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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红:从重还是从轻

日期:2021-03-10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人物档案

  

  姓名:肖红

  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准确定罪

  

  肖红静静地站在一间厂房的外面,黄绿色的墙壁似乎让她闻到了曾经那阵阵的刺鼻气味。这里是她办理的一起污染环境案的涉案企业所在地,她此行的目的,是为了对涉案企业、周边及排泄口进行全面的现场勘验。勘验结果证实,涉案企业厂房与居民住宅仅一墙之隔,排泄口100米外就是某家禽养殖中心,存在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回到检察院,肖红立即联系了民事检察部门,就案件中是否存在公益诉讼线索及时进行了反馈,民事检察部门迅速介入,对周边环境进行了补充鉴定。

  

  突然,肖红注意到犯罪嫌疑人讯问笔录中的一句话:“环保部门来厂里检查后,我还签过一个危险废物处置合同”。而“两高”最新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刚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行为人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全部赔偿损失,积极修复生态环境,且系初犯、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

  

  她立即召集侦查机关、区环保局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案件会商。经补充调查证明,涉案企业在环保部门检查后的第5天,与北京某科技公司签署了《危险废物处置合同》,并先后两次对厂房内的污染水及排泄口附加的污染水、土进行了清理工作,存在从宽处罚情节。
肖红心里有数了。

  

  后来,因污染环境罪被告公司被判处罚金20万元,公司负责人胡某获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作者:


原文链接:http://www.bjjc.gov.cn/bjoweb/sbby/97418.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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