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来到执法内参!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政法文化> 正文

应当受到纪律处理处分的行为

日期:2024-11-30 作者:佚名 来源:甘肃纪检监察网

  

  基本释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规定: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对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给予处理处分应当符合的条件

  第一,该行为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或者违反社会主义道德。

  第二,该行为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这是违纪行为的实质性特征。

  第三,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即有明确的追责依据。

  执纪审查重点

  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原文链接:http://www.gsjw.gov.cn/contents/63436.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执法内参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天津内参融媒体科技有限公司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执法内参 zfneican.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019387、010-80440269、010-69945235
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敬胜胡同甲3号东侧;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 qgsndy@163.com 客服QQ : 2909421493 通联QQ : 213552413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