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达县人民法院开通绿色通道,启动“夜间法庭”连夜开庭审理14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依法判决日某、贡某共同向原告胡某某等14名工人支付劳务工资352155元,及时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江达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0日,贡某承建了江达县四个乡镇的农业技术推广站项目,并将该项目劳务部分分包给了日某。之后,日某又将该项目的劳务部分转包给田某某,田某某雇佣了胡某某等14名工人在该工地务工,胡某某作为工地管理人员负责对其本人及其他工人的做工天数进行登记。工程完工后,经胡某某结算,14名工人工资352155元,田某某对该结算工资表示了确认,但田某某以日某和贡某未向其拨款为由,没有向胡某某支付该工资。胡某某以及其他工人多次找日某、贡某主张劳动报酬,两被告以全部劳务工资先后分几次已经结算给田某某,应当找田某某主张劳动报酬为由未予支付。
受理案件后,该院发现部分农民工情绪激动,考虑到农民工实际生活情况,该院决定为14名农民工启动“夜间法庭”快速审结该案。
江达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贡某将该县四个乡镇的农业技术推广站项目劳务部分分包给被告日某,被告日某又将该项目的劳务部分转包给田某某,田某某雇佣原告胡某某等14名工人提供劳务,原告胡某某等14名工人系该项目的实际施工人。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可以向日某、贡某两被告主张劳务工资。对于两被告辩称已经向田某某支付了上述劳务工资的辩护意见,两被告可以另行起诉田某某主张自己的权利,但不能以此对抗原告胡某某等人的劳务工资主张。故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规定,遂判决日某、贡某共同向原告胡某某等14名工人支付劳务工资352155元。